标题: | 《淄博市非国有博物馆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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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MB28587210/2020-5059907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0-12-10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文化和旅游局 |
为加强对全市非国有博物馆的管理,贯彻落实国家文物局办公室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非国有博物馆备案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的意见》等文件精神,鼓励广大市民积极建设非国有博物馆,不断丰富我市博物馆门类,更好的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求,发挥非国有博物馆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的积极作用,市文化和旅游局制定了《淄博市非国有博物馆管理办法(试行)》。为推动该办法落实,就相关问题作如下解读。
一、背景和意义
近年来,我市非国有博物馆发展势头强劲,表现突出,门类囊括了综合类、艺术类、历史类、自然科技类等,突出反映了淄博的传统文化、社会结构和产业特点,具体有文物、陶瓷、琉璃、钱币、奇石、红木、刻瓷、老电影、酒文化、金石拓片、老课本、砚台、饭庄、民俗等,门类比较多样,填补了国有博物馆的诸多空白。
党中央已将博物馆事业上升为国家战略,习近平总书记许多次就博物馆事业的发展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他明确指出,“中国各类博物馆不仅是中国历史的保存者和记录者,也是当代中国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的见证者和参与者”,“打卡”博物馆日益成为公众研学休闲娱乐的重要方式,博物馆在群众的美好生活需求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非国有博物馆作为国有博物馆的重要补充,成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文明城市建设和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求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非国有博物馆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淄博市非国有博物馆管理办法(试行)》。
二、主要内容
《淄博市非国有博物馆管理办法(试行)》共22条。主要从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各级业务主管部门权责范围,非国有博物馆成立、变更、登记,奖励办法,业务工作等方面进行阐述。明确了非国有博物馆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一些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