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文化和旅游局

关于印发《淄博市非国有博物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淄文旅发〔2020〕74号

 

各区县文化和旅游局,高新区文教与卫生事业中心,经济开发区综合事务服务中心教体文旅组,文昌湖区旅游局:

现将《淄博市非国有博物馆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0年12月10日 

 

 

淄博市非国有博物馆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对全市非国有博物馆的管理,促进非国有博物馆的健康发展,根据《博物馆条例》《关于进一步规范非国有博物馆备案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非国有博物馆运行状况评估规则(试行)》《山东省非国有博物馆设立指导手册》《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淄博市行政区域内的在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备案、由有关部门核名、登记、年检、管理的非国有博物馆。

第二条  市、区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支持公民、社会组织依法建设特色突出、内容健康、宗旨鲜明、富有活力的非国有博物馆。

第三条  市、区县文化和旅游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非国有博物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非国有博物馆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督导非国有博物馆依法开展活动,进行年检初审;市、区县社会组织登记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国有博物馆名称审查、登记工作;市、区县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非国有博物馆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非国有博物馆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年检和违法违规督查、处罚工作。

第四条  非国有博物馆的设立应符合《山东省非国有博物馆设立指导手册》和国家文物局办公室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非国有博物馆备案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规定,按照相关要求、流程开展非国有博物馆的建设工作。

第五条  对于出土文物类藏品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不予受理非国有博物馆的设立申请。

第六条  非国有博物馆在收到省文化和旅游厅备案确认通知后,应当依法向社会组织登记部门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自取得法人资格之日起6个月内向社会开放。

第七条  非国有博物馆举办临时陈列展览的,应当在陈列展览开始之日10个工作日前,将陈列展览主题、展品说明、讲解词等向举办地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八条  非国有博物馆终止或名称、馆址、法定代表人等备案的重要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到有关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注销、变更手续,并按程序向市文化和旅游局备案。

第九条  非国有博物馆应当根据制定的章程,建立、完善理事会等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鼓励非国有博物馆向公众免费开放,公告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因故变动的,应及时对社会公示。

鼓励有条件的非国有博物馆夜间延时开放,午间保持开放。

第十一条  各区县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落实国家有关非国有博物馆发展扶持政策,降低运行成本,促进非国有博物馆发展。

协调区县域外补助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位。

对于新建成并正常免费开放运行满一年、经绩效考核合格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对已建成且免费开放评估评分合格、良好或优秀的,或创建为省级以上旅游新业态示范基地的,或创建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中小学研学旅行基地的,或被国家文物局公布为一、二、三级博物馆的非国有博物馆,市文化和旅游局将分别给予不同数额的补助或奖励。鼓励各区县实行相应的奖励政策。

第十二条  鼓励、支持非国有博物馆依托藏品、展览等研发推广博物馆衍生产品,与文化创意、旅游等产业相结合,增强自我造血功能和发展能力。

第十三条  鼓励非国有博物馆利用网络、影视、出版物、展览、交流、培训等手段扩大宣传,提高文化传播力和影响力。

第十四条  鼓励非国有博物馆根据办馆宗旨和条件,结合自身特点,主动参与社区、校园等文化建设,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社会教育和公益活动。

第十五条  指导非国有博物馆建立、完善藏品档案。藏品档案报市、区县两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建立、健全收藏、保护、展览等相关规章制度,报市、区县两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将定期对藏品安全、设施维护保养等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非国有博物馆实行运行情况年度报告制度。各馆依据《淄博市非国有博物馆评估评分细则》进行自查,内容包括藏品管理、学术研究、陈列展览与教育活动、公共关系与社会服务、内部治理与发展建设等,自查报告于每年12月10日前,由区县文化和旅游部门汇总报市文化和旅游局,作为民政部门年检、文化和旅游部门评估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评估评分应有真实材料支持。

非国有博物馆实行基本信息国家文物局年度备案制度,包括开放信息和运行信息,应保持信息材料的真实性及与往年的连贯性。

非国有博物馆实行信息公开制度。

第十七条  非国有博物馆实行年度运行评估制度。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专家组结合各馆自查报告对全市非国有博物馆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专家组人数不少于3人,评估依据和内容同第十六条,评估期限为评估前的上一个自然年度。

评估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评估结果作为年度资金补助、享受政策扶持的主要依据。

市文化和旅游局成立考察评议小组,负责审查非国有博物馆自查报告、专家组评估报告,评议小组对年度资金补助及相关政策扶持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在市文化和旅游局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如无异议,由非国有博物馆业务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申请相关资金。

第十八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支持非国有博物馆参加国家博物馆评估定级工作。

第十九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支持非国有博物馆行业组织建设,指导行业组织开展有关业务活动。

第二十条  未经省文化和旅游厅备案、并完成在有关部门法人登记,但以非国有博物馆名义开展活动的,由所在区县文化和旅游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期满仍达不到登记条件的,由所在区县文化和旅游部门会同民政部门予以劝散。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9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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