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张店区艾蜜思网吧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案信息公示
索引号: 11370300MB28587210/2024-5492379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12-12 发布机构: 淄博市文化和旅游局

淄博张店区艾蜜思网吧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案信息公示

发布日期:2024-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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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的规定,应当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的规定予以处罚;参照《淄博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其违法情节,符合“两年内第1次查处,按规定改正的”的“从轻”违法程度,应适用“警告”的行政裁量标准给予处罚。11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截止11月29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