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玖捌柒网络文化有限公司未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案信息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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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MB28587210/2024-5489349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11-27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文化和旅游局 |
淄博玖捌柒网络文化有限公司未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案信息公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规定,应当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的规定予以处罚;参照《淄博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其违法情节,符合“两年内第1次查处,按规定改正的”的“从轻”违法程度,应适用“警告”的行政裁量标准给予处罚。11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截止11月25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