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玖捌柒网络文化有限公司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案信息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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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MB28587210/2024-5489348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11-27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文化和旅游局 |
淄博玖捌柒网络文化有限公司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案信息公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规定,应当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的规定予以处罚;参照《淄博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其违法情节,符合“两年内第1次查处,按规定改正的”的“从轻”违法程度,应适用“警告”的行政裁量标准给予处罚。11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截止11月25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