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临淄区知否文化艺术交流中心(李婧之)未设置适龄提示或者使用的剧本未标明适龄范围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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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MB28587210/2024-5467231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06-06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文化和旅游局 |
临淄区知否文化艺术交流中心(李婧之)未设置适龄提示或者使用的剧本未标明适龄范围案信息公示
当事人属于首次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及时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予以处罚。5月29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拟处罚内容。截止今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