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市文旅局2024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暨跨部门综合监管抽查检查计划
索引号: 11370300MB28587210/2024-5456970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6-28 发布机构: 淄博市文化和旅游局

市文旅局2024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暨跨部门综合监管抽查检查计划

发布日期:2024-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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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旅局2024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暨跨部门综合监管抽查检查计划
序号 监管
领域
联合监管
事项
抽查检查
部门
抽查检查事项 抽查检查
对象
抽查检查内容 抽查检查方式 实施
层级
抽查检查
比例及频次
抽查检查时间
1 旅游包车客运监管领域 旅游包车客运企业的监督抽查 发起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旅游包车客运企业的监督抽查 道路运输旅游客运企业 旅游包车客运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 现场检查 市、县(市、区)级 抽查比例为10%,抽查1次 3月-10月
配合部门 公安部门(交警、车管所) 旅游包车客运企业的监督抽查 抽查驾驶人是否具备驾驶资格、车辆是否按照规定参加检验、车辆状况是否良好,是否存在车辆应报废未报废问题。
配合部门 文化和旅游部门 对旅游安全责任制落实的检查 查验旅行社、导游资质资格;旅行社用车“五不租”制度落实情况;旅行社是否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导游在旅游包车上是否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等违法行为。
2 娱乐场所经营情况监管领域 娱乐场所取得、公示相关许可证及依法经营情况的检查 发起部门 文化和旅游部门 对娱乐场所依法设立的检查 文化娱乐场所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依法设立情况。 现场检查 市、县(市、区)级 抽查比例为5%,抽查1次 3月-8月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遵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检查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遵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情况。
配合部门 公安部门 娱乐场所经营情况抽查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遵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情况。
配合部门 卫生健康部门 公共场所卫生的检查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从业人员、卫生检测、公共用品用具、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情况,顾客用品用具、水质、空气等的卫生质量。
配合部门 消防部门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员工是否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和培训;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措施等。
3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监管领域 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依法经营情况检查(包括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取得、标示相关许可证及其他情况的检查) 发起部门 文化和旅游部门 对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依法设立的检查 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 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依法设立情况。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市、县(市、区)级 抽查比例为5%,抽查1次 3月-8月
对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遵守《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的检查 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遵守《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情况。
配合部门 公安部门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督检查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监督检查。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
配合部门 税务部门 依法纳税情况的检查 依法检查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
配合部门 通信管理部门 年报信息、日常经营活动、企业守信经营情况检查 年报信息、日常经营活动、企业守信经营情况。 省、市级
4 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监管领域 1.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取得许可证情况的检查
2.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经营情况的检查
发起部门 文化和旅游部门 对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依法设立的检查 营业性演出从业单位 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取得许可证情况。 现场检查 市、县(市、区)级 抽查比例为5%,抽查1次 3月-8月
对营业性演出依法报批的检查 举办营业性演出是否经过相关文化主管部门批准。
对演出经纪人遵守《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的检查 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中演出经纪人遵守《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的有关情况。
对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遵守依法经营的检查 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遵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情况。
配合部门 公安部门 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的检查 演出举办单位是否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按照公安部门核准的观众数量、划定的观众区域印制和出售门票。 县(市、区)级
5 艺术品经营单位监管领域 1.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检查
2.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情况的检查
发起部门 文化和旅游部门 对艺术品经营单位依法设的检查 艺术品经营单位 艺术品经营单位依法设立情况。 现场检查 市、县(市、区)级 抽查比例为5%,抽查1次 3月-8月
对艺术品经营单位遵守《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的检查 艺术品经营单位遵守《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的有关情况。
配合部门 消防部门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员工是否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和培训;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措施等。
6 旅行社行业监管领域 1.旅行社取得许可证情况的检查
2.旅行社经营情况的检查
发起部门 文化和旅游部门 对旅行社依法设立的检查 旅游包车客运企业的监督抽查 旅行社依法设立情况,经营场所、营业设施、注册资本等基础性经营条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取得经营许可。 现场检查 市、县(市、区)级 抽查比例为5%,抽查1次 3月-8月
对旅行社分支机构依法设立的检查 分支机构依法设立情况,名称、标牌、经营范围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对旅行社有无虚假宣传行为、组织不合理低价游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检查 依法经营情况,有无虚假宣传行为、组织不合理低价游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对旅行社合同签订与合同履行的检查 合同签订情况,是否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提供与合同内容相符的旅游服务。
对旅行社其他依法经营行为的检查 其他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配合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旅游包车客运企业的监督抽查 旅游包车客运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
配合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行为: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行为。
对旅行社相关旅游经营行为的检查 旅行社相关旅游经营行为。
对广告的监督检查 旅游广告检查。
7 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监管领域 1.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抽查
2.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网站抽查
发起部门 文化和旅游部门 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抽查 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企业及平台
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
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旅行社依法经营情况。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市、县(市、区)级 抽查比例为5%,
抽查1次
3月-8月
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网站抽查 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经营主体依法设立情况。
配合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对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检查是否存在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行为。
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旅行社相关旅游经营行为。
对广告的监督检查 旅游广告检查。
8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情况监管领域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情况检查(包括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取得、公示相关许可证及其他情况的检查) 发起部门 文化和旅游部门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依法设立的检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依法设立情况,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是否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现场检查 市、县(市、区)级 抽查比例为5%,抽查1次 3月-8月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按要求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检查 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情况。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依法经营的检查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履行情况。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检查 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情况。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落实未成年人保护的检查 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未成年人禁入标志情况。
配合部门 公安部门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督检查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监督检查。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 县(市、区)级
配合部门 消防部门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员工是否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和培训;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措施等。 市、县(市、区)级
9 文物拍卖、文物购销监管领域 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资质及经营活动合法合规情况检查 发起部门 文化和旅游部门 文物拍卖企业、文物商店依法依规设立的检查 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文物拍卖企业、文物商店依法依规设立情况。 现场检查 市、县(市、区)级 抽查比例为5%,抽查1次 3月-8月
对经营文物拍卖、购销的企业依法经营的检查 文物拍卖及经营活动是否遵守《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拍卖管理办法》。
配合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文物经营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文物经营活动经营资格及相关文物经营行为。
10 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旅行社安全生产监管领域 旅游安全责任制落实的抽查 发起部门 文化和旅游部门 对旅游安全责任制落实的检查 旅行社 员工安全培训、应急预案建立及演练、旅游包车情况、责任险投保等旅游安全落实情况。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市、县(市、区)级 抽查比例为5%,抽查1次 3月-8月
配合部门 消防部门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员工是否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和培训;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措施等。
11 文物保护单位相关监管领域 文物安全检查 发起部门 文化和旅游部门 文物安全检查 文物保护单位 不可移动文物安全事故防范情况及安全保护措施。文物保护单位遵守文物保护相关
法律情况。
现场检查 市、县(市、区)级 抽查比例为5%,抽查1次 3月-8月
配合部门 消防部门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员工是否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和培训;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措施等。
12 博物馆及其行业组织的指导、监督和管理领域 对博物馆的监督检查 发起部门 文化和旅游部门 对博物馆的监督检查 博物馆 旅博物馆设立运行状况,包括陈列展览、藏品情况。 现场检查 市、县(市、区)级 抽查比例为5%,抽查1次 3月-8月
配合部门 消防部门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员工是否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和培训;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措施等。
13 艺术考级机构相关监管领域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依法设立及依法组织考级活动检查 发起部门 文化和旅游部门 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考级简章发布的检查 艺术考级机构 考级简章是否发布。 现场检查 市、县(市、区)级 抽查比例为5%,
抽查1次
3月-8月
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考级内容的检查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考级内容是否是本考级机构教材确定的内容。
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常设工作机构、专职人员和开考专业的检查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常设工作机构、专职人员和开考专业是否符合规定。
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承办单位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的检查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承办单位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是否合规、是否备案。
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承办单位资格条件及合作协议的检查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承办单位资格条件及合作协议。
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考前备案的检查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考前是否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进行备案。
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聘任考官的执考行为的检查 考官是否具备资格,是否照规定要求实行回避。
配合部门 消防部门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员工是否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和培训;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措施等。
14 新文化娱乐相关监管领域 剧本娱乐经营活动跨部门综合监管 发起部门 文化和旅游部门 对剧本娱乐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剧本娱乐经营场所 1.活动场所备案、变更情况。2.使用的剧本、脚本备案及变更情况。3.未成年人限入、禁入标志设置情况。4.剧本娱乐活动设置适龄提示,其使用的剧本标明适龄范围情况。5.使用的剧本、脚本内容合规情况。 在线监测
现场检查
省、市、县(市、区)级 抽查比例为5%,
抽查1次
3月-10月
配合部门 公安部门 对治安管理的监督检查 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治安管理工作。
配合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对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是否获得消防设计审查许可的行政检查;2.对投入使用的特殊建设工程是否获得消防验收许可的行政检查;3.对其他建设工程是否按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行政检查 对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办理情况进行检查。
配合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营业执照是否存在涂改行为。检查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所使用的名称是否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其中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名称的行为,合伙企业是否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要求提供银行账户名称情况开展核实。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期限,是否存在超出经营(驻在)期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主营业务范围是否与登记的范围一致,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是否与实际路牌、楼层等情况一致。对属于实缴制行业的企业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排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线索。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担任其他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变更未登记。通过到场核实或远程技术手段核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真实性,通过电话、视频、函询等方式对其身份和投资情况进行核实自然人股东,排查是否存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 省、市、县(市、区)级(按实际抽取企业的管辖机关)
配合部门 消防部门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员工是否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和培训。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措施等。 省、市、县(市、区)级
15 旅游住宿服务监管领域 旅游住宿服务跨部门综合监管 发起部门 文化和旅游部门 对星级旅游饭店、等级旅游民宿进行复核检查 星级旅游饭店、等级旅游民宿 检查硬件设施及服务质量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评定标准。根据《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旅游民宿等级划分与评价》标准进行复核检查,对存在问题的企业责令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予以摘牌降级。 现场检查 省、市级 抽查比例为5% 3月-11月
配合部门 公安部门 对宾馆、旅店取得许可证及治安安全情况的检查 是否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重点开展用作旅馆的自建房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是否严格落实“四实”(实名、实数、实情、实时)登记制度,重点是检查落实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规定情况。是否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配合部门 卫生健康部门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检查 对取得卫生许可证情况的检查。
配合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对饭店、民宿食品安全的行政检查 饭店、民宿经营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原料控制、加工制作过程、场所和设备设施清洁维护、餐饮具清洗消毒等情况。 市、县(市、区)级
配合部门 消防部门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员工是否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和培训。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措施等。
16 直播带货相关监管领域 直播带货 发起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对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网络直播带货单位 检查是否存在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行为。 在线监测、现场检查 省、市、县(市、区)级 抽查比例为3%,
抽查1次
3月-10月
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 涉及直播带货的网络交易平台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
对食品销售者的监督检查 从事网络食品经营的食品销售者 食品销售者的资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及落实、人员管理、设施设备、经营过程控制等。 市、县(市、区)级
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从事网络食品经营的特殊食品销售者 特殊食品经营单位资质、经营条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人员管理、经营过程控制等。
对广告行为的监督检查 网络直播带货单位 对广告行为的监督检查。 省、市、县(市、区)级
配合部门 网信部门 对网络信息安全的行政检查 对网络信息安全的行政检查。 市、县(市、区)级
配合部门 商务部门 网络直播带货单位教育培训 加强网络直播带货单位教育培训,依据职责做好网络直播营销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市、县(市、区)级
配合部门 文化和旅游部门 对网络直播带货中的网络表演的行政检查 对网络直播带货中网络表演活动的行政检查。
配合部门 广电部门 1.对非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行政检查
2.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和质量的行政检查
1.对非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行政检查。
2.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和质量的行政检查。
配合部门 税务部门 对依法缴纳税收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依法缴纳税收行为的监督检查。
配合部门 通信管理部门 对网络直播平台进行ICP备案监管 网络直播平台 是否依法依规履行备案手续。 省级
17 广播电视相关监管领域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跨部门综合监管 发起部门 广电部门 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监督检查 依法设置安装和使用卫星设施的单位 检查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 省、市、县(市、区)级 抽查比例不低于20%,抽查1次 3月-10月
配合部门 公安部门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跨部门综合监管 协助管理部门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进行技术检查。 市、县(市、区)级
配合部门 国安部门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跨部门综合监管 协助管理部门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进行技术检查。 市级
18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跨部门综合监管 发起部门 广电部门 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的监督检查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 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持证机构的股东构成、资金来源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检查。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检查。对许可证载明的信息要素检查。 现场检查 市、县(市、区)级 抽查比例不低于15%,抽查1次 4月-11月
配合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营业执照是否存在涂改行为。检查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所使用的名称是否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其中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名称的行为,合伙企业是否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要求提供银行账户名称情况开展核实。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期限,是否存在超出经营(驻在)期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主营业务范围是否与登记的范围一致,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是否与实际路牌、楼层等情况一致。对属于实缴制行业的企业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排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线索。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担任其他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变更未登记。通过到场核实或远程技术手段核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真实性,通过电话、视频、函询等方式对其身份和投资情况进行核实自然人股东,排查是否存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 省、市、县(市、区)级(按实际抽取企业的管辖机关)
19 特种设备相关监管领域 旅游景区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监管 发起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旅游景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对旅游景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 市、县(市、区)级 抽查比例为15%,抽查1次 4月-11月
配合部门 文化和旅游部门 运营许可证检查 对A级旅游景区是否取得运营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进行检查。
20 学校相关监管领域 学校采光照明检查 发起部门 教育部门 对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的监督检查 中小学校 检查教室灯具安装规范情况,课桌面和黑板平均照度、照度均匀度、光源色温等指标的达标情况等。 现场检查 省、市、县(市、区)级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1次 3月-11月
配合部门 卫生健康部门 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学校教学环境卫生;学校落实传染病和常见病防控情况;学校落实饮用水卫生要求情况。
21 中小学教育装备产品(含文体教育用品、教学仪器、校服等)、学校絮用纤维制品检查 发起部门 教育部门 中小学教育装备产品(含文体教育用品、教学仪器、学生服等)、学校絮用纤维制品检查 各类学校 随机抽取配备目录要求的文体教育用品、教学仪器,对学校的装备质量、装备条件、装备管理、装备应用等进行检查;学生服、学校絮用纤维制品招标、采购及管理情况;学校建立并执行絮用纤维制品进货检查验收和记录制度情况、学校絮用纤维制品的产品标识是否规范及产品质量状况。 现场检查 市、县(市、区)级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1次 4月-11月
配合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学校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检查、学生服质量监督检查 絮用纤维制品:是否按规定履行进货检查验收和记录义务;是否按有关规定标注标识;是否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原辅材料;是否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是否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是否伪造、冒用质量标志或者其他质量证明文件。
学生服:是否按规定履行进货检查验收和记录义务;是否按有关规定标注标识;是否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是否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是否伪造、冒用质量标志或者其他质量证明文件。
市、县(市、区)级
22 学校招生、办学情况的检查 发起部门 教育部门 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检查 普通中小学 中小学办学行为:检查中小学校是否开齐开足国家规定课程,是否使用未定审定教材,是否存在超出省定目录推荐教材教辅、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教辅材料,是否按程序组织课外读物的遴选、审核工作。 现场检查、网络调查 市、县(市、区)级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5月-8月
配合部门 新闻出版部门 对省内出版物的内容、编校、印刷或者复制、装帧设计等方面质量的检查 中小学教材教辅出版物的内容、编校、装帧设计等方面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省、市、县(市、区)级
23 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生产、销售、进口、出口等活动监管领域 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生产、销售、进口、出口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发起部门 自然资源部门 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生产、销售、进口、出口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上一年度的地图审核通过件 对地图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 省级 抽查比例为20%,抽查1次 4月-11月
配合部门 新闻出版部门 地图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 对地图出版活动的监督检查。
24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监管领域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跨部门综合监管 发起部门 新闻出版部门 印刷复制企业经营活动的检查 印刷复制企业 是否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复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守法经营。 现场检查 省、市、县(市、区)级 抽查比例为50%,根据监管需要确定频次 4月-11月
配合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营业执照是否存在涂改行为。检查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所使用的名称是否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其中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名称的行为,合伙企业是否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要求提供银行账户名称情况开展核实。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期限,是否存在超出经营(驻在)期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主营业务范围是否与登记的范围一致,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是否与实际路牌、楼层等情况一致。对属于实缴制行业的企业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排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线索。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担任其他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变更未登记。通过到场核实或远程技术手段核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真实性,通过电话、视频、函询等方式对其身份和投资情况进行核实自然人股东,排查是否存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 省、市、县(市、区)级(按实际抽取企业的管辖机关)
25 出版物发行企业经营情况监管领域 发行企业检查 发起部门 新闻出版部门 发行企业经营活动的检查 出版物发行企业 对发行企业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现场检查 省、市、县(市、区)级 抽查比例为10%,根据监管需要确定频次 4月-11月
配合部门 消防部门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26 电影行业相关监管领域 影院取得、公示相关许可证、卫生管理情况及其他情况的检查 发起部门 电影部门 电影放映活动监管抽查 影院 1.影院放映许可、年审、变更等情况。注册登记住所与放映场所是否一致。
2.影院土地性质、用地许可、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消防审验、竣工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等许可审查情况。
3.影院是否存在改扩建、装修和用途变更等情形,核查上述情形是否办理相关土地、规划、建设、消防等手续。
4.影院是否为自建房,自建房情形的是否经安全鉴定并合格。
5.影院是否安装使用国家认定的影院票务系统进行售票和票务管理,是否严格执行新颁布的票务管理系统技术要求和相关市场管理法规。
6.放映设施设备配置使用情况。是否将数字放映服务器在注册地点以外区域放映。
7.影院售出的电影票是否为通过经备案许可的计算机售票系统打印的电脑票,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是否存在透漏票房行为。
8.影院是否存在盗录、盗放和侵权等违法违规行为。
9.影院是否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放映广告。
10.影院巡查人员是否落实营业期间每两小时一次巡查,是否落实场间巡查,杜绝侵权盗录。
11.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况。
现场检查 市、县(市、区)级 抽查比例为50%,抽查1次 3月-10月
配合部门 卫生健康部门 公共场所卫生的检查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从业人员、卫生检测、公共用品用具、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情况,顾客用品用具、水质、空气等的卫生质量。
配合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对食品销售者的行政检查 经营资质、经营条件、自查情况、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人员管理、经营过程控制、食品标签等外观质量状况等。
配合部门 消防部门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员工是否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和培训;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