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市土地考古前置工作实施办法》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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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MB28587210/2023-5407614 | 文号: | 无文号 |
发文日期: | 2023-11-08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文化和旅游局 |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对考古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国家、省对建立“先考古、后出让”制度,提升文物考古和保护水平,提出了具体要求。推行土地考古前置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考古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举措,对统筹文物保护与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办法》的制定出台,是我市贯彻落实国家、省工作要求的具体体现,参考借鉴其他省、市先进经验,我市制订了该《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适用范围和方法、职责分工、工作要求、其他等五大部分共十九条。《办法》坚持问题导向,统筹全市考古工作,遵循“既有利于基本建设,又有利于文物保护”的工作原则,从考古介入时间节点、考古工作前置基本条件、精准选择考古方式、限定考古时间等方面,不断优化考古工作流程,提升工作效能,努力降低建设单位投资风险及前期运作成本,实现文物保护和城市发展协调共赢的总体目标。
三、重点解决的问题
(一)将考古的开展时机进一步提前。对土地收储阶段考古工作进行了规定,鼓励各区县政府(管委会)在编制土地规划、土地成片开发方案以及土地征收等阶段开展考古工作。
(二)将文物区域分级评估成果进行运用。运用文物区域分级评估成果,规范调查、勘探程序,明确符合要求的地块,可先组织实地调查,根据调查结果确定是否进行勘探,避免直接进入勘探程序,有利于减少考古时间和降低考古费用,提升考古工作效率。
(三)对考古工作时间进行限定。根据考古面积和采取的考古方式,对考古工作完成时间节点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保障考古申请单位权益。
(四)明确考古经费来源。要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前的考古工作所需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为实现考古前置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五)考古工作牵头主体。《办法》提出由市考古院牵头做好全市考古工作,调查勘探过程中,淄博市人员力量和技术达不到的,可以按程序逐级协调省考古院等给予指导帮助或协作,有利于我市考古人才队伍迅速成长和促进考古事业健康发展。
四、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3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