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文化和旅游局 

关于印发《淄博市经营性露营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淄文旅发〔202321

 

各区县(功能区)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淄博市经营性露营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淄博市文化和旅游局                   淄博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淄博市公安局

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

淄博市水利局                             淄博市农业农村局

淄博市应急管理局                      淄博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淄博市体育局

淄博市城市管理局                     淄博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35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淄博市经营性露营地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经营性露营地的规范管理,促进我市露营地健康有序发展,落实文化和旅游部等十四部门《关于推动露营旅游休闲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和体育总局等八部门《户外运动产业发展规划(2022-2025年)》,依据《休闲露营地建设与服务规范》(GB/T31710-2015),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一条 全力打造“鲁中休闲露营胜地”,加快休闲旅游迭代升级,规范经营性露营地发展,保护经营主体和游客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露营地,是指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在有条件的A级旅游景区、度假区、乡村旅游点、环城游憩带、郊野公园等场所开展的,以经营为目的,使用游客自备或租赁设备开展休闲游憩、运动娱乐、自然教育等活动,有明确范围和相应配套设施的场所。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三条 建立市、区县(功能区)、镇(街道)三级工作机制,对经营性露营地实施备案、登记、审查、日常管理的全流程监管。

第四条 市级层面建立淄博市经营性露营地管理工作推进专班,负责管理办法的制定,指导、督促、协调相关区县(功能区)落实各项管理流程。专班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和旅游局,各成员单位依职责承担行业管理责任。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经营性露营地的管理办法制定、引导宣传,统筹协调各部门,指导区县(功能区)工作。

市文明办:负责指导区县(功能区)开展文明露营等相关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区县(功能区)开展政府投资的经营性露营地项目的立项审批等相关工作。负责指导功能区开展非政府投资的经营性露营地项目的立项等相关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区县(功能区)落实对经营性露营地的治安管理要求等相关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区县(功能区)将经营性露营地涉及空间的主要内容统筹纳入详细规划和用地审查及地质灾害和森林火灾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区县(功能区)开展对经营性露营地生态环境监管等相关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指导区县(功能区)对在河湖管理范围内的经营性露营地开展水资源保护与安全监管等相关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区县(功能区)在休闲农业园区内的经营性露营地规范开展相关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督促相关部门、区县(功能区)指导经营性露营地开展应急演练以及安全生产、自然灾害救援等相关工作。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指导区县开展非政府投资的经营性露营地项目的立项等相关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区县(功能区)开展食品安全监管等相关工作。

市体育局:负责指导区县(功能区)开展对经营性露营地体育项目的审查、监管等相关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指导区县(功能区)做好经营性露营地垃圾分类、收运等相关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指导区县(功能区)和行业主管部门履行对经营性露营地的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并依法对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场所(场所位于森林、草原除外)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抽查。

第五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或功能区管委会承担规范经营性露营地发展的属地管理责任,成立本辖区经营性露营地管理工作推进专班,组织经营性露营地联合审核,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

第六条 相关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经营性露营地的设立和运营承担直接监管责任,应明确相应机构和人员,做好露营地的申报、初审和日常管理。

 

第三章 开办流程

 

第七条 露营地经营者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向属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审批申请。

第八条 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初审通过后签署意见,提交上一级经营性露营地管理工作推进专班。

第九条 区县(功能区)经营性露营地管理工作推进专班依据本辖区制定的实施办法,对报送的初审意见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露营地经营者方可设立露营地。

第十条 露营地设立完成后,相关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上一级经营性露营地管理工作推进专班,由专班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并出具意见。

 

第四章 运营监管

 

第十一条 经营性露营地的日常监管由所在镇、街道负责,须制定承载量控制、游客预约、投诉处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管理制度,并对员工开展培训。各项制度、投诉电话、救助电话等需在显著位置公布。

第十二条 经营性露营地要制定完善的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对森林防火、应急救援等事项的演练;要与所在地应急管理、消防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露营地经营者应当依法投保有关责任保险,鼓励露营者依法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三条 经营性露营地须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各级职能部门要加强对露营地的监督检查;如遇事故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未经审批擅自营业的露营地,依法由相关部门责令停业,并追究有关负责人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未履行部门职责导致重大责任事故发生的,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淄博市经营性露营地管理工作推进专班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5月9日。

 

附件:淄博市经营性露营地建设和服务总体指南(试行)

 

附件

 

淄博市经营性露营地建设和服务总体指南

(试行)

 

一、选址及布局

1.露营地周围风景优美,环境质量好,远离易发生自然灾害的地域;

2.应以保护动植物及其生存环境为选址的前提;

3.露营地周边30公里或1小时车程范围内应有提供必要求助的设施或条件;

4.应充分衔接所在地的国土空间规划等上位规划;

5.应充分利用所在地的交通、电力电信、给排水、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

6.应充分结合所在地的气候地理环境、文化习俗及乡土建筑风格等因素;

7.应形成有特色主题的总体风格,与周边自然环境协调,达到优化景观的效果;

8.结合生态承载力和投资强度,科学测算接待规模和结构,合理设置露营地的规模指标、设施结构和服务项目;

9.总体布局合理,功能分区科学,交通组织顺畅,满足集约型管理服务和露营活动需要。

二、露营地分类及功能区设置

1.根据进入露营地所采用的交通工具,可分为房车露营地、小汽车露营地、骑行露营地和徒步露营地等;

2.根据主要休闲设施的性质,可分为房车露营地、木屋露营地、帐篷露营地等;

3.露营地的基础功能区宜包括服务中心、露营区、公共厕所、废弃物收纳区等,提供住宿服务的露营地还应提供洗浴设施;

4.根据露营活动需要,可设置户外运动区、餐饮商业区、商务活动区、儿童娱乐区、宠物活动区等特色功能区。

5.根据露营地类型,可设置码头、停车场、停机坪等功能设施。

三、服务设施

(一)服务中心

1.位置合理,与外部及内部各功能区连接顺畅,便于露营者集散和服务衔接;

2.建筑风格与环境协调,体现营地特色,夜晚照明良好,具有建筑标志性和视觉导向性,有条件的增设文明旅游相关提示和服务设施;

3.前台接待空间充足,员工数量与接待内容相适应;

4.应设置购物区域,销售基本生活用品及休闲用品;

5.应配备基本急救药品,方便急救治疗;

6.宜配备宽带或无线上网、移动设备充电等设施;

7.宜提供与露营活动相关器材、设备的租赁。

(二)露营区

1.小汽车露营区

(1)小汽车营位由停车位和帐篷位组成,营位数量宜不少于20个;

(2)每个营位的占地面积宜不小于50平方米;

(3)停车位应做地表生态硬化,标线清晰;

(4)帐篷位应高于周围地面15厘米及以上;

(5)帐篷位宜为草坪,或生态硬化,或架空的木质平台,排水效果好;

(6)车辆停泊后的两车间距离应不小于2米,有绿化带或美观的栅栏隔离;

(7)营区应配备电源、照明、给排水、垃圾收集和简易维修设施;

(8)宜配备树木、花架,遮阴效果好,并兼顾景观效果;

(9)宜配备遮阳遮雨伞、自助烹饪炉、烧烤设施、户外餐桌椅等设施器材及安放处;

(10)宜配备公共开水间、洗漱池、淋浴间和小型活动场。

2.房车露营区

(1)房车露营区由自行式房车营位和拖挂式房车营位组成,营位数量宜不少于20个;

(2)自行式房车营位和拖挂式房车营位宜各自分区设置;

(3)每个房车营位由停泊位和附属休闲区组成,占地面积宜不少于80平方米;

(4)房车停泊位地面做生态硬化,排水良好,道路出入角度适宜;

(5)附属休闲区宜有树木、园艺、沙地、水等景观配置;

(6)房车停泊后的两车间距不小于3米,有绿化带或美观的栅栏隔离;

(7)营区应铺设给排水管网,以及电源、网络等综合管线,合理设置与房车相应设备的接口;

(8)营位内宜配置遮阳遮雨伞、自助烹饪炉、烧烤设施、户外餐桌椅、垃圾收纳箱等设备器材及安放处。

3.帐篷露营区

(1)营区应在开阔、有树荫、无有害生物的区域,营区树木和高大乔木枝下净空应不低于2.2米;

(2)营区的营位数量宜不少于30个;

(3)营位与服务中心的距离不宜超过5分钟步行路程,宜有电瓶车或小推车提供接驳服务;

(4)营位的地面应高于周围地面15厘米及以上;

(5)每个营位的占地面积宜不小于20平方米;

(6)营位地面应干燥、坚实,宜位于草坪,或生态硬化,或架空的木质、石质平台,排水效果好;

(7)营位内任意两点相对高差应不大于6厘米;

(8)营位之间的距离宜不小于2米;

(9)根据需要可设置水槽、电源插座及烧烤器具。

4.营地特色功能区

(1)可设置户外运动区,提供戏水、垂钓、拓展训练、团队训练等活动场地和服务;

(2)可设置休闲娱乐区,提供棋牌、品茶等娱乐设置和服务;

(3)可设置露天活动场,开展聚会、篝火、电影等聚集型休闲活动;

(4)可设置儿童娱乐区,游乐器材和设施安全、可靠,符合GB8408-2018的相关要求;

(5)根据要求,按照突出特色、增进体验和生态环保的原则,可设置其他特色功能区。

5.公共卫浴间

(1)除房车露营地外,其他提供住宿服务的简易露营区宜根据营位数量和露营者数量配备公共卫浴间;

(2)宜保证每人每天至少30升的用水量;

(3)男、女浴室宜分开设置;

(4)浴位宜按照男15人1个和女10人1个的比例配置;

(5)卫浴间地面应做好防滑处理;

(6)宜采用太阳能灯清洁能源供热;

(7)提供热水时间宜不少于4小时/天;

(8)环境卫生符合GB9665的要求。

6.公共厕所

(1)通风和照明良好,整洁无异味,标示规范醒目,建筑造型与环境协调;

(2)设施和卫生管理指标应达到GB/T18973-2022的二星级及以上要求;

(3)厕所地面应做好防滑处理,有条件的增设无障碍设施;

(4)厕位、便池宜采用环保免冲式或水冲式;

(5)排放应符合GB7959-2012的标准,不污染自然水体和生态环境。

7.废弃物收纳站

(1)服务中心和营区应设置分类垃圾箱,位置适宜,外形美观;

(2)在营区宜按照每4个临近营位设1个垃圾箱的比例设置;

(3)宜在距离营区、服务区等功能区50米之外、营地的下风处,设置集中的废弃物收纳站;

(4)木炭、木柴等使用后的可燃物垃圾宜配备专门垃圾桶,并与水源临近,尽量远离树林、灌木,做到及时清理;

(5)收纳站场地清洁、无异味;

(6)应设置污水排放系统或污水收纳装置,污水排放符合GB8978-1996的要求;

(7)污水、废弃物应及时外运,进行无公害化处理;

(8)应引导鼓励露营者将自己产生的垃圾带走处理。

8.电力及照明

(1)应多使用风能、太阳能、水能等清洁能源供电;

(2)主要电力线路应埋地敷设;

(3)应配备应急照明设置或工具;

(4)照明宜采用分线路、分区域控制;

(5)灯光照度分配合理,兼顾照明效果、景观效果与舒适度要求;

(6)出入口、服务中心、服务保障区应有醒目的室外照明,引导性强;

(7)内部道路应采用常规照明方式,符合CJJ45的规定;

(8)各营位的照明应使用柔和灯光。

9.标志标识

(1)各功能区的公共信息图形标志应符合GB/T10001.1和GB/T10001.2的要求。

(2)营地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应符合GB15630的要求,标志内容应符合GB13495的要求;

(3)营地临近大型自然、人工水域或悬崖陡壁等险要地段,应在适当位置设置醒目、规范的安全标志,内容应符合GB/T25895.3的要求;

(4)标志标识牌应采用坚固、耐用的生态或仿生态材料,外观应与环境协调。

四、管理制度

1.各类管理制度齐全,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查;

2.有明晰的岗位服务规范和质量要求;

3.对外包服务商有明确的质量要求;

4.对投诉按GB/T19012的要求及时处理。

五、服务要求

1.应引导鼓励露营者多实行自助服务;

2.员工服装分类清晰且有特色,佩戴统一的身份标识;

3.员工使用礼貌用语,主动热情地为露营者提供服务;

4.能快捷高效地提供预订、入住、保洁、离营等服务;

5.营位租金、设备租金、商品和服务价格等明码标价;

6.有24小时值班的服务电话;

7.能提供组织休闲活动服务;

8.儿童游乐区配有专业服务人员,服务质量应符合GB/T16767的要求;

9.应采取必要的生物、物理和化学措施,减少蚊、虫、蚁、鼠等有害生物烦扰;

10.宜提供宠物托管服务;

11.宜提供覆盖营地的网线网络;

12.宜提供文明旅游相关宣传提示。

六、安全保障

1.应针对突发性事件(如地质灾害、气象灾害、火灾等)制定紧急预案,事故处理及时、妥当,备案记录准确、齐全;

2.建筑物的防火设计按照GB50016-2014的标准执行,灭火器材的配置和设计符合GB50140-2005的要求;

3.存在火灾隐患的区域,应放置消防器材(灭火器、水桶、砂箱等),放置消防器材的红色箱子应摆放在醒目的位置;

4.主要建筑及室外空旷场所应设置防雷设施,符合GB50057-2010的要求;

5.严禁在帐篷和房车内使用液化石油气、瓶装易燃液体等产生明火的灶具;

6.必要时应设置围墙、围栏,宜配置视频监控设备;

7.应有紧急疏散方案;

8.应与附近医院有畅通的联系渠道,能及时运送患者、伤者就近治疗;

9.有专职保安人员,进行24小时巡视;

10.与辖区公安机关之间的报警系统快捷有效,能处理突发性治安事件;

11.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做好记录,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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