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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淄博市文化和旅游惠民消费季“云闪付”APP文旅消费电子券用户规则

发布日期:2020-05-29 11:31:01 浏览次数: 来源:淄博市文化和旅游局 字体:[ ]

第一条

为鼓励引导文化和旅游消费,促进文化和旅游消费增长,淄博市开展文化和旅游惠民消费季活动,发放文化和旅游惠民消费券(以下简称消费券),用于补贴居民文化和旅游消费。为便于消费者申领使用消费券,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中的文化和旅游消费是指消费者购买文化和旅游产品、服务的直接货币消费。

第三条

消费者按照“公平公开、先领先得”的原则兑换领取使用消费券。为保证消费券兑换领取使用行为的真实性、安全性,消费者须下载、注册使用“云闪付”APP。每人每年兑换领取消费券上限额度是300元。

第四条

消费者可在签约单位(“云闪付”APP适用门店),分属旅游景区门票及一次性体验项目、旅游线路、图书报刊、电影电视、文艺演出、文创衍生、艺体培训等文化和旅游产品及服务使用消费券。非文化和旅游类产品及服务不可使用文旅消费券。

第五条

消费券设六种面值,分别为10元、20元、30元、50元、100元、200元/张。根据消费情况适时调整面额。消费券有效期10天,逾期自动作废。

第六条

消费券使用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单笔文旅消费成交额的30%(单笔消费成交额须大于优惠券最低消费金额);对于文艺演出类消费(不包括各类演唱会),不超过单笔文化消费成交额的50%。单笔消费只可使用1张消费券。单件文化和旅游产品及服务不得拆分为两笔以上消费。

第七条

消费者在线下商户进行消费时,登录“云闪付”APP选择可用的消费券,并向商户收银员出示该消费券的二维码。收银员通过扫描二维码读取消费券信息或消费者用“云闪付”APP扫描商户收款二维码,根据消费券信息完成相应扣减。

第八条

消费券一经使用,“云闪付”APP即将该券标记为“已使用”状态。消费券不能兑换现金,不得转让。消费者完成消费,合作单位应开具发票,发票金额为消费者实际支付金额,不含消费券扣减部分(扣减部分,80%为政府补贴,20%为银联补贴)。

第九条

消费者若发生退货行为,其消费过程中使用的消费券依然标记为已使用,不能再次使用;退款金额为消费者实际支付金额,不含消费券扣减部分。

第十条

消费者应妥善保管和使用消费券,凡因自身原因造成信息泄露或使用不当而导致的损失由消费者自行承担。合作单位有义务对持券消费者信息进行保密管理。

第十一条

因系统故障、电力或通讯中断、网络异常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消费券无法使用时,指定合作单位应及时向消费者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应帮助。

第十二条

消费者有权监督合作单位的服务质量,并对不良服务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十三条

消费者在“云闪付”APP中无法领取消费券,或在合作单位中无法使用消费券,由合作单位负责向平台技术人员进行咨询,并向消费者做好后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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